http://www.fakao.net 上海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全国一流的师资,权威的资料,人性化辅导,全力助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新起点司法考试--打造司法考试辅导旗舰。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全国一流的师资,权威的资料,人性化辅导,全力助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辅助|司法考试培训,上海司法考试网全程服务 >> 文章中心 >> 典型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贪污贿赂罪案例         
贪污贿赂罪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7

贪污贿赂罪案例


案例20.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系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营业员。范江和母亲赵淑华相依为命,家中并无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时也都是交给母亲保管。老人怕儿子乱花钱,在经济上对他管制得要相对多一点。自从范江到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后,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他们有揽储的任务。为了儿子完成任务,范江的母亲便将攒起来的钱交给儿子,让他存在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里,如果要用钱,母亲便填一张取款单,让儿子取回来。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母亲赵淑华办理了16笔定期储蓄存款,金额共为14.7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并将钱全部取走,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母亲发现,范江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母亲保存。这样,14.7万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01年7月17日,范江的一个同事张某将2万元钱交给他,让他帮忙办理两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范江在按要求办理后,由于他生意上的原因急需用钱,他又将其中的一笔署名为孙秀屏的1万元存款记录取消,将钱取出挪作他用了。在一次单位的内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储户款项一案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才对此案作立案侦查。


问:请分析范江的行为的性质。

范江挪用自己母亲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笔钱根本没有进入银行的账户。范江在将钱存入银行后,又将交易纪录一一取消,使银行账面上反映的是从来没有存过这笔钱,而不是这笔钱被人取走了。所以,范江把这笔钱拿走,是把自己母亲的钱拿走了,而不是把银行的钱拿走了。范江的行为是一种对自己母亲的欺骗行为,但因为范江和母亲的财产放在一起,范江拿的是自己家的钱,所以不构成犯罪。

范江将为同事存的2万元中的1万元的交易纪录取消,将钱挪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道理同上。因为范江和同事之间并不存在财产共用关系,所以他的行为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犯罪。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商法类案例(三)

  • 下一篇文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