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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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7 |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案例3:答:(1)江某构成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江某构成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不另定罪;(3)江某构成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江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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