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akao.net 上海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全国一流的师资,权威的资料,人性化辅导,全力助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新起点司法考试--打造司法考试辅导旗舰。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全国一流的师资,权威的资料,人性化辅导,全力助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辅助|司法考试培训,上海司法考试网全程服务 >> 文章中心 >> 典型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把他人灌醉写欠条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把他人灌醉写欠条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7

为了些许钱财,竟采取用酒灌醉他人后,让其抄写欠条的方式获取凭证,这一令人啼笑皆非的诉案日前在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初至2002年5月期间,高某曾在李某经营的机房中做过现金会计,后将帐目交给王某。2002年9月10日,李某在与王某结算时力邀高某到场为他们理帐。饭局中,李某在明知高某酒量有限的情况下,多次和高某拼酒,在高某喝醉后,要求高某为他抄张条子。高某也就稀里糊涂地按照李某的吩咐做了。待酒醒之后,李某对高某说,现在机房帐上差400元钱,那肯定就差在你这里,你要是不给,我就拿你吃饭时写的条子打官司了。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应恪守城信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主张白已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趁他人在非意思自治情况下滥用诉讼权利,违法取证,且鉴于原告李某主张被告高某欠款无事实依据,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

  • 下一篇文章: 出卖出租房屋于第三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案
  •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