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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最新试题五         
民法最新试题五


作者:新起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4

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应明确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但依照《民法通则》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依法转让。(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但人身权中的部分身分权如配偶权、荣誉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以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而丧失。(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但侵害人身权影响他人的经济利益的,导致损害赔偿。
2、名誉权的特征和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全体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名誉权的侵害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但下列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散布内容真实的行为;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例1: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名称权
答案:AB
3、肖像权的特征及其侵害。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民事权利,它具有特定性,是一种专有权。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非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以营利为目的。但下列行为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害:(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2)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使用他人肖像;(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的肖像;(4)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5)基于科研和教育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例2: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 )。
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答案:ABCD
4、隐私权的特征及其侵害。(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以侵入、干扰等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2)以监听、监视、窥视、非法调查等手段刺探他人隐私;(3)泄漏、公开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4)非法利用他人隐私。侵害隐私权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为侵害隐私权。
例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权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D
5、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例4:甲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乙发生争吵。在甲的授意下,甲的两个成年儿子与乙发生殴斗,甲的大儿子将乙的左腿打断。对于乙遭受的损害,应该由哪些人承担?( )
A、甲
B、甲的大儿子
C、甲的二儿子
D、乙
答案:ABCD
6、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例5: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B、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C、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D、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答案:D
7、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的存在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例6: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
A、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B、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C、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D、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答案:A
8、共同危险行为。必须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或存在共同危险威胁,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必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共同危险的损害,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例7: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忽见前面丛林中有一灰影闪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民。据查,该农民只被击中一枪,刘任二人的猎枪为同一型号,无法辨别是谁的枪击中了农民。若你是该农民聘请的律师,以下认定错误的有哪些?( )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所以刘任二人不承担责任
B、刘任二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刘某、任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应由林业局承担责任
答案:ACD
9、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构成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者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
例8: A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冻鱼的食品厂,该冻鱼由B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由C超市负责销售。2001年6月,B将一批冻鱼运给C,由于冷藏车冷藏设备损坏,造成部分冻鱼变质,C未仔细检查便出售,顾客D购买该鱼,食用后造成食物中毒。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产品生产者A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B、产品销售者C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C、顾客D可以向A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C超市要求赔偿
D、A或C赔偿D后,可以向B追偿
答案:ABCD
10、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应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例9:下列作业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
A、自行车队训练造成路人死亡     
B、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
C、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      
D、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
答案:A
1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例10:甲施工队在马路上因铺设电缆而挖坑,并在前面的沙堆上树有木牌,上书:行人和车辆绕道而行。傍晚,因突降暴雨。木牌被雨水冲走。雨后下起了大雾,行人张某骑车冲进坑中,造成骨折。为此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
A、应由发包单位承担       B、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C、应由张某自担         D、应由张某和施工单位分摊
答案:B
12、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例11: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 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 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 。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 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13、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要求是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其免责事由包括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
例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
A、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      B、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王家的马踢伤儿童          D、野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答案:D
14、雇主责任问题。雇主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未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行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例13:甲雇佣乙为其火锅店帮工。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答案:B
15、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照《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规定未予涉及,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适用对象进行扩大,不仅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只承担补充责任,主要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但依照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是为区别。
例14:某甲的13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的遭受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   )
A、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B、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与适当的赔偿
D、学校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甲有过错,甲应给与适当的赔偿
答案:C
16、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未规定适用于侵害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亲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进行非法侵害,其近亲属亦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7、《民法通则》121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问题。《民法通则》121条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该条与国家赔偿法是何种关系,目前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为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职务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是选择关系,受害人或者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是补充关系,即当事人不能根据国家赔偿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条规定获得救济。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多的采第一种观点。
18、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污染人的排污是否达标为标准来确定排污人是否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是《民法通则》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不以排污是否达标为标准,只要造成了损害,且该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就应负民事责任。该责任采无过错归责原则。其依据是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通知。现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排污超过标准是污染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排污造成损害是污染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19、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依法选择请求权。
例15: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可以要求商场进行赔偿
B、商场进行赔偿后如果发现燃气灶的炸裂是生产厂家的生产缺陷造成的,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C、甲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D、生产厂家经检查发现是运输部门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燃气灶从而引起损害发生,因此有权拒绝赔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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