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司法考试复习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篇
为帮助新加入上海新起点司考大军的朋友,能对司考有个大概的了解,在司考中不错过重要信息,特整理上海新起点20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攻略。
一、概况与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分值一般维持在至少60分,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导致该学科考查分值的增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查分值略显不足。据2012-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统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查题型、题号和分值具体分布为:卷二客观题,单选题43-50题(8分),多选76-85题(20分),不定项 97-100题(8分)和卷四第6题实例分析题(21-22分)或第7题论述题(25-28分)。这一态势在2015年司法考试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必定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也已完成,已然纳入2015年司法考试范围。但是不必过于关注,调整亦是微调而已,20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查分值增加也至多增加到2012年前60-65分的水平。理由很充足:首先,卷二客观题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增加分值,至多是把让给刑诉法的4-5分拿回来,刑法的考查分值和地位牢如磐石,不会因行政诉法法的修订为该学科调分的;其次,刑诉法修订后,高法、高检分别修订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学科热度不会忽冷;最后,卷四主观题以实例分析题形式考查的,最高设置为22分,以论述题形式考查的,设置为25-28分,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刚以论述题形式考查过,2015年是很难重复论述题形式考查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根据司法部考试大纲要求是21章内容和32件必读法律文件,对于21章内容而言,命题老师均一一照顾到。换言之,其试题特点必然考点分散,难以集中把握。无论如何,该学科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和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案是必须关注的,将是2015年考试的亮点。
二、重点与方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虽然考点分散,难以集中把握,但是大致的范围还是有章可循的,考生复习备考时应有所了解,以便有目标有针对性的复习,具体注意以下事项:(1)行政法基本原则,这是本学科少有的每年必考内容之一,且分值可观(4-6分),考查角度是区分基本原则所含内容的不同。考生一定要结合近年真题和教材把行政法的6个基本原则的内涵精确把握,能够区分其细微差别,将4-6分牢牢收入囊中。(2)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案内容,学习修订案内容可以网上参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订案的说明,从宏观上把握修订的精神、理念,便于掌握具体制度上的安排。修订案内容的学习是重点,2015年试题肯定会特别关注的。(3)通过比对近3年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了解试题的考点所在范围及分值,将讲义、发条结合真题,分散歼灭。比如根据统计2012-2014年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试题,大纲第2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每年都考查3-6分的试题,行政组织侧重考查国务院的机构设置与编制(1-3分),公务员(1-3分),两者均有相应法律文件《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条例》、《公务员法》,试题答案依据亦在于此,因此可以结合真题与法条学习即可积累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的3-6分。
三、特别提示点
(一)区分常考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合法行政原则:包括:①对现行法律的遵守; ②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3)比例原则。有三方面要求:①合目的性(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③损害最小(应选择损害当事人最小权益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①行政公开原则;②公众参与原则;③回避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信息真实原则;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5.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效能原则(实现行政职能必须赋予必要的执法手段);②行政责任原则(违法或不当行政,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行诉法修订重要内容概览
1.行政主体中规章授权的组织,由司法解释上升至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2.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3.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1)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标准删除“具体”行政行为限制,乃至整个行政诉讼法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2)具体列举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等受案范围时,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处罚类型、强制措施类型完全吻合,即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所有处罚和措施不服均可行政诉讼。如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亦可行政诉讼。(3)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的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4.管辖:(1)复议案件的管辖,可以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注意: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权不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为条件)。(2)共同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原为“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3)新增跨行政区域管辖:程序必须经最高院批准,由高级法院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确定。
5.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注意:修订前,此种情况被告仅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原告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6.共同诉讼的条件:(1)一方或双方人数为2人以上;(2)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注意: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条件增加“当事人同意”的要求)。
7.完善证据制度:主要是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上升到诉讼法的层次加以确定。(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8.起诉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注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答辩状提交期间: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注意: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由10日修改为15日,与民诉法规定相同)。
10.新增“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1.新增“先于执行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2.新增“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13.增加“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另:变更判决的限制条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14.新增“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5.新增“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作撤销判决。注意: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判决的区分。
16.删除“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一律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替。
注意:13-16项,均指一审判决类型。修订前行诉法规定了4种判决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行诉法解释增加2种判决种类(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共6种一审判决类型。修订后的行诉法在吸收司法解释内容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情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行诉法删除了“维持判决”,保留了5种一审判决类型,分别为:驳回讼诉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
17.延长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注意:原一审审限为3个月)。
18.新增“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第一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案件类型: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或者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简易程序的审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19.延长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注意:原二审审限为2个月)。
20.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注意:当事人申诉必须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不再向原审法院提出)。
21.新增“检察建议”:(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规定与民诉法规定相同。
22.修改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1)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注意:原为对行政机关按日罚款,现改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2)新增措施,“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3)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注意:删除了“向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执行措施)。